← 返回法律洞察公司与商事

胜诉案例|员工代收借款,险些背锅近 2 万

胜诉是上海豫龙(安阳)律师事务所专业实力的最直接印证,更是我们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每一份胜诉判决背后,都凝结着我们对法律职业精神的坚守,对每一位受托人的责任与承诺。豫龙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点亮法律的希望之光。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法律困扰,上海豫龙(安阳)律师事务所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过往的成功案例,既是对我们专业能力的最好证明,也赋予我们迎接未来的坚定信心。让我们携手同行,为公平与正义而奋斗。

案情回顾 两起关联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分别向某珠宝商行出借资金,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用于商行经营周转。按照商行经营者的安排,两名出借人将出借款项转入商行在职员工司某某的个人微信、银行卡账户。后某珠宝商行停止经营,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两名出借人分别提起诉讼,将借款商户与收款员工司某某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司某某与商户共同承担还本付息、律师费的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司某某系商行实际经营者,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即应当共同偿债,我方当事人司某某面临近两万元债务风险。

律师破局 代理律师全盘梳理卷宗、转账流水、案件事实,围绕民间借贷成立的法定要件搭建完整抗辩体系: 1、否定借贷合意,厘清合同相对方 案涉借款合同签约主体为出借人与嘉玥珠宝商行,加盖商户公章。司某某从未参与借款磋商谈判,未签署借款合同、借条等任何债权凭证,没有向出借人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司某某只是商行后勤员工,提供个人账户收款,系接受经营者指令的职务代收行为,并非个人借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借款合同仅约束签约的出借人与商户。 2、完整还原资金流向,证明未占有、使用、获益 两案分别核查资金走向:其中一案,款项到账后,司某某按照公司指示,分别转账给实际经营者、公司财务,转账总额已经覆盖案涉借款;另一案收到钱款后,以现金形式全额交付公司财务。司某某个人没有截留、没有消费、没有使用案涉资金,未从该笔借款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资金最终全部由嘉玥珠宝商行支配使用。 3、反驳“实际经营者” 的事实主张,归置举证责任 针对原告当庭提出司某某系嘉玥珠宝商行实际经营者的观点,代理律师指出:原告仅有口头主张,没有提交股权、分红、参与经营管理等客观证据。即便商户经营者曾口头提出相关说法,亦无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仅凭资金过账推定员工就是实际经营者。 4、法律要件抗辩,回归民间借贷法定构成 援引《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仅有款项流入司某某账户,但是缺少借贷合意这一核心要件,不能仅以转账记录就判令代收员工承担还款义务。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还款” 裁判原则。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出借人与珠宝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商行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而出借人仅凭款项转入司某账户这一事实,主张司某担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 一、珠宝商行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驳回出借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员工因出借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被起诉的典型民间借贷案例,带来实务启示: 1、账户过账≠必然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成立核心看借贷合意,并非只要钱进了个人账户,账户所有人就必须还钱;如确属职务代收,要完整保留工作指令、资金转出流水、交接凭证,证明自己没有占有、使用资金,没有获益。 2、举证责任很关键。主张员工属于共同借款人、实际经营者的一方,需要提交实质证据,单纯转账流水、口头陈述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 3、 职场风险提示:尽量拒绝公司借用个人微信、银行卡用于对外借款收款。一旦企业资金爆雷,员工极易被列为共同被告,陷入诉讼纠纷;即便最终胜诉,也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诉维权。 4、合同相对性不能轻易突破。借款合同加盖商事主体印章,应当优先认定商事主体为债务人,不能随意把履职代收的普通员工拉入债务之中。

LET'S TALK

想了解你的具体情况?

预约一次初步沟通,让我们先一起厘清问题,再决定下一步。

预约咨询